养老金个人账户流动:江苏除南京均可转
发布时间:2006/12/26 13:09:09  
     “到目前为止,包括江苏省在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际上已经能在全国范围内随劳动者工作变动而流动了。”昨天,针对全国人大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逐步实现养老账户全国流动”的规定,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专家这样告诉记者。这位专家同时表示,全省只有南京市没有向下转发省政府有关文件,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操作起来没有政策依据,个人账户无法转移;全国也仅剩下上海、深圳等个别地方还不能转移。国家立法对此做出规定有助于破除这些地方壁垒。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说,当前的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而基本养老保险若想能全国转移实际上涉及到三个问题。一个是个人账户转移——目前已经在全国基本实现,除了极少数地方还设置限制。再就是基本养老金部分,这块由各省下面的统筹地区进行统筹,江苏目前是在县、区级统筹,争向市级统筹努力——倘若今后实现全国统筹,那么养老保险的全国流动自不在话下。最后一部分是视同缴费的“中人”,主要是中老年人,这部分人目前养老保险在全国也不能转移。不过,一旦实现了基本养老金全国统筹,由国家统一安排使用,也不存在全国流动的问题了。省劳动保障厅养老保险处有关负责人说,去年12月5日,《江苏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出台,对企业职工如何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即我省参保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5年)以上的,可把养老保险关系转到新单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移时,应将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转到新的经办机构。外省到江苏工作的也按这个办法操作。农民工以及其他转移就业的人员因此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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